七万斤“毒粉条”竟被送上餐桌!忻州市忻府区这个小作坊老板判了

   2021-12-22 2970
核心提示:说起山西的家常菜,小编觉得“大烩菜”必须占一席之地,而在这道家常菜里“粉条”的绝对是妥妥的C位。作为家家户户每天餐桌上的必备菜品之一,粉条在市场的销量一直很高,可是偏偏就有这么一种人,用严重危害他人身
说起山西的家常菜,小编觉得“大烩菜”必须占一席之地,而在这道家常菜里“粉条”的绝对是妥妥的C位。
 
作为家家户户每天餐桌上的必备菜品之一,粉条在市场的销量一直很高,可是偏偏就有这么一种人,用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,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 
近日,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,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裁定。被告人李某军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。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;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;扣押在案的明矾依法予以没收;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。
 
为获私利  明矾超标
 
2019年4月,忻府区曹张乡某粉条生产小作坊内一派热火朝天,被告人李某军在明知加入过量明矾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,依旧在其生产粉条的过程中加入大量明矾,并将生产加工的粉条以每斤1.8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多家市场摊贩。截至案发,李某军共生产加工“毒”粉条约70000斤,获利20000余元。
 
危害食品安全  法院依法严惩
 
2020年3月27日,经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验,李某军生产的粉条铝残留量为1039mg/kg,为不合格产品,高于国家规定的铝残留量≤200mg/kg的国家标准。
 
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军违反食品安全标准,生产、销售添加超限量食用明矾(硫酸铝铵)的粉条,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等因素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 
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李某军以量刑偏重,罚金过高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,该案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、适用法律正确、审判程序合法、量刑适当,依法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 
下面进入小编科普时间

1什么是明矾?

2为什么做粉条要加明矾?

3加了明矾的粉条真的不能吃吗?
 
1
 
“明矾”化学名“十二水硫酸铝钾”,是一种硫酸钾及硫酸铝的复盐,呈无色透明块状的结晶体或结晶性粉末物质,特点无臭味,口感微甜又酸涩。
 
明矾这种物质,可溶于水,又不溶于乙醇,用途甚广。具有抗菌性,可用于中西药,也可制备铝盐、发酵粉、油漆、鞣料、澄清剂、媒染剂、造纸、净水、防水剂等等。
 
2
 
手工制作粉条,加入明矾可以增加粉条透明度以及快速定型,粉条定型效果明显,更容易进行切割。在煮的过程中,更耐高温烹煮,且保障根与根之间不易粘连,根根顺滑,丝丝分明。
 
3
 
明矾是含铝元素食品添加剂,长期食用对大脑发育有所影响,也就是常见的记忆力衰退现象。对于明矾在制作工艺中加与不加、添加剂量为多少,国家明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,明矾不能添加到馒头、油条等发面食品中。
 
2015年1月29日,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《国家计生委关于批准β-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(2015年 第1号)》,允许粉丝、粉条中添加硫酸铝钾(又名钾明矾)、硫酸铝铵(又名铵明矾),但每公斤铝含量不得大于200毫克。
 
需要特别提示的是,本案审理期间,被告人李某军提出及时召回已销售的粉条、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,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生产加工的粉条已在市场上及时销售,且从案发至今已一年二个月,不具备召回的条件,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 
如此不安全的食品,已经进了多少户百姓家的肚子,我们必须足够警醒!一方面建议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全覆盖监管,用足用好抽检检测、宣传教育等措施。另一方面建议,群众要多关注多学习相关食品安全常识,在购买粉条时查看相关标识、留取相关证据,及时投诉举报标识不合格的粉条销售行为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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